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0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邱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中小字第402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上午9時2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25日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而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消費明細等件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曾具狀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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