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27號
原   告  許淑容
被   告  王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4萬元,約定同年11月6日返款。然被告迄今分文未
償,屢經原告催款,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償上開款項。訴之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卷附之借據影本乙紙為憑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可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借貸4萬元,則原告本於兩造間
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償還上開款項,洵屬適
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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