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1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潘為先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