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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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聲請人與 黃懷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懷恩之法定代理人 黃正貴 、 黃小芬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