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867號
原   告  丁羿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蕙蔡長融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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