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沙小字第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黃雅怡
被   告  陳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於102年5月24日所為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為原告部分敗訴之
裁判,然此部分有所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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