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878號
原   告  林佳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敏瀟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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