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黃清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陽物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大陽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20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