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黃清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陽物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大陽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20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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