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姜自印姜貴英 、姜
貴蓮及 朱自忠 發支付命令,惟姜自印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4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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