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茂源 即 李柏穎
被 告 集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陳報證人 趙建州 之地址,並敘明是否願意墊付證人日旅費
而聲請訊問證人。
原告請確認起訴狀所附手寫之各月份薪資計算式與月曆上之出車
趟數以何者為正確。
被告請提出原告各月份之出車紀錄。
被告如已給付健保費扣款予原告,請提出匯款單據。
被告請提出確已依被證三之退休金計算名冊繳納原告101年8-11
月份之退休金之證明(因依被告所提出之專戶明細資料所示,似
僅提繳至101年7月份)。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