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