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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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5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納,此項通知已於97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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