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2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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