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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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丁00000000
00號債務人丙00000000債務人戊00000000債務人甲00000000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原名:蕭淑
一、債務人 許雅菁許榮峯許榮俽許榮顯許雅涵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汝欽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定有明文,故本件之債務人許雅菁應為許汝欽之限定繼承人,於此敘明。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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