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相對人 陸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游惠鈴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2年5月28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㈣抵押權存續期間:無。
㈤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2年5月26日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開發信用狀、進口出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㈦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㈧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㈩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游惠鈴、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嗣債務人游惠鈴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整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23日簽發,內載金額新臺幣伍佰叁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元,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30日,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為付款之提示,僅獲部分款項外,計尚欠新臺幣4,262,080元。而債務人游惠鈴已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九德││128-10│建│351.47│20分之1│├─┼───┼────┼───┼───┼──────┼─┼─────┼──────┤│2│臺中│烏日區│九德││128-11│建│54.9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01│臺中市烏日區九│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1.97│陽台14.73│全部││││德段128-11地號│造│二層47.68│雨遮1.00││││├───────┤│三層46.31││││││臺中市烏日區興││四層35.60││││││德街37巷1號││騎樓17.23││││││││屋頂突出物││││││││19.95││││││││合計198.74│││├─┴──┴───────┴────────┴──────┴─────┴────┤│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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