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益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霖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8月間領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87淡建字第658號、87淡建字第819號建造執照,嗣相對人與聲請人訂定工程合約二份,委由聲請人承攬興建鋼筋混凝土造四層、五層樓房各一棟,約定酬金2639萬2659元、3581萬7887元,合計6221萬0546元,由聲請人按月估驗計價請款。聲請人依約於88年3月22日申報開工並開始施作,申報竣工日期為88年7月22日,大約至89年初完成承攬工作物(尚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惟其間自88年底相對人即陸續遲延給付工程款,迄今相對人仍積欠聲請人5593萬1225元。另依修訂前之民法第513條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且該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既有承攬關係,依法聲請人就前開相對人所積欠之承攬報酬,對附表所示之建物應享有法定抵押權,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已明揭拍賣之不動產上存在之抵押權及其他法定優先權,不問有無登記,原則上均因拍賣而消滅;僅於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未到期或未定期之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對雙方均屬有利,始例外隨同移轉。如不符上述例外情形,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均因拍賣而消滅,以使買受人取得拍賣標的物之完全所有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聲請人所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業經本院92年度執字第665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連同坐落之基地拍賣,並由第三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買受,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執字第665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核閱屬實。且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亦無經拍定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未到期或未定期之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之情形,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執字第6657號、96年度執字第29688號執行事件查核確認。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業已因前開法院拍賣程序而消滅,聲請人依法定抵押權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