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江金松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捌仟叁佰陸拾玖元│TB五八三六七0│││││││二│├─┼─────────┼─────────┼───────────┼────────┼────────┤│2│江金松│第一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仟玖佰貳拾陸元│TB五八三六七0│││││││三│├─┼─────────┼─────────┼───────────┼────────┼────────┤│3│ 林金蕉遠東國際商銀桃園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叁萬壹仟陸佰壹拾│三二六0五九││││行││壹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