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原告丁○○
壬○○庚○○己○○辛○○辰○○乙○○甲○○
一卯○○住
六寅○○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洪崇欽 律師被告丑○○住
癸○○住巳○○住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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