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彰昺有限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復興│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壹萬伍仟玖佰伍拾│0000000│││││支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