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1年6月13日111年度簡字第99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7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柯志明緩刑貳年。
事實
一、柯志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3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村0號之高雄女子監獄前停車場,以徒手方式竊取 戴維 所有放置於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安裝有藍芽耳機1組,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4,950元,均已發還],得手後離去。嗣經戴維報警後,調閱監視錄影像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戴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而製作。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見簡上卷第43至44頁、第79頁,本判決以下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均詳見附表),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志明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簡上卷第42至43頁、第77至83頁),核與告訴人戴維於警詢中所為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7至10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案之遭竊安全帽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1至15頁、第19頁、第21至27頁、第3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基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所犯罪名: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本院駁回上訴及宣告緩刑之理由:
(一)駁回上訴之理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希望可以跟告訴人道歉及和解,也希望可以判輕一點云云(見簡上卷第41頁)。然查:
1.按量刑輕重,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以指摘。
2.原審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事證明確,並於量刑理由中具體審酌「被告侵害法益情節輕重、犯後態度,及所竊財物已發還告訴人領回等情,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標準。再就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安裝有藍芽耳機1組),說明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且原審在量刑上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定範圍,依前揭說明,難謂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失當之處,自應予以維持。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緩刑之宣告: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佐,堪認其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
審酌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主動請求與告訴人試行調解,並以賠付告訴人1萬元為條件而成立調解,且已履行完畢,復經告訴人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節,此有本院111年10月5日調解筆錄、告訴人刑事陳述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簡上卷第61至65頁),堪認被告有以具體行為彌補自身過錯之積極作為,並獲取告訴人相當程度之諒解,尚有悔悟之心,犯後態度尚可。信其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及賠償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林育丞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卷宗名稱警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618200號卷宗偵卷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711號卷宗簡卷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98號卷宗簡上卷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