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博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祈明代理人 黃雯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喬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臺南科學園區分行111年1月31日119,340元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