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施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085ND-0000000-077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087ND-0000000-033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