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子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10至11、14至1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9、12至13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妨害役男徵兵處理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4月8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案件,犯罪時間為108年12月12日;附表編號3至7、10至17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2月19日至同年12月6日間;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7月20日;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收受贓物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7月20日,依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59號109年11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59號109年12月24日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08年1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初某日至108年12月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1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4月15日3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4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5月13日4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4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5月13日5共同犯踰越門窗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4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5月13日6共同犯踰越牆垣、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4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10年5月13日7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5號110年7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3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5號110年9月24日8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5號110年7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3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5號110年9月24日9收受贓物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5號110年7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3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5號110年9月24日10踰越門窗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09年11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110年5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110年6月8日11毀越門窗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9年11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110年5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110年6月8日12攜帶凶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1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110年5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110年6月8日13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7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20號111年3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20號111年4月20日14踰越窗戶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09年11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9號110年12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9號111年1月19日15攜帶凶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09年11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9號110年12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9號111年1月19日16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9年11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11年4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11年5月25日17共同犯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9年12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11年4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11年5月25日備註:1、編號3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編號7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10至11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4、編號14至1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5、編號16至1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