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謝昕庭 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謝昕庭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事開庭筆錄僅記載概要,非逐字記載,以證人 賴旭堂 於民國105年6月15日之供述,並未逐字記載,至該次筆錄無法完整記載,恐有遺漏,影響被告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