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勞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上訴人 楊榮鑫 被上訴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