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洪明俊 律師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2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拆屋還地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以本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2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前提要件,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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