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