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志森 即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環署綜字第○三三四八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年二月五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同年月三十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六三冊第五五頁第一五七三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八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環署綜字第一○五○○五○四七一號函准予備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