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72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王曼瑜 律師
羅筱茜 律師被告 周朝陽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余尚君
陳兆濬 (原名: 陳飛宇陳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充本件「附圖一」、「附圖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即原本附有附圖一及附圖二,然正本漏未檢附),應予更正(即於判決正本後補充附圖一、附圖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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