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乙○○
丙○○被告長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二人係分別確認與被告董事、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原告等主張之係訴訟標的權義為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為同類而被告為同一公司,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