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甲○○被告登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280元。㈡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
0元,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㈢至訴之聲明第
3項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此項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2,97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