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淑惠
林子發
周慶順 律師即 林建中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88,616元【計算式: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之面積共94.21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6,5
00元,被代位人 林明璇 之應繼分為1/4,是16500×94.21÷4=
3886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1審裁判費4,190元,是
尚欠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