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秝蓁 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0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