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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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郭雅慧 被告 謝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日允諾於同年9月1日返還原告投資款新臺幣(下同)578萬元,然被告所簽發之面額66萬元、720萬元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無法兌現,爰訴請被告返還578萬元等語。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及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審酌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認本院對本件有管轄權,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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