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慶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謝慶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送鑑定結果,均分別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堪認確實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均應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因檢驗而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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