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49號
原   告  郭瑞
原   告  楊芯茹
被   告  廖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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