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16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王裕仁
被   告  廖輔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8月18日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
,迄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且依法公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
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民
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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