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8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卓林鳳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阿乾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