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55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仲賢
王志誠
被 告 林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5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
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
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