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瑞麟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林瑞麟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並扣得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注單1張、計算機1臺等物」,應分別更正、補充為「林瑞麟基於接續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並扣得林瑞麟所有當場賭博之器具六合彩簽注單1張及其所有供前開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等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