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紫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紫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紫柔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9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