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汶慶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汶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下注單壹張及開獎資料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陳汶慶與 林秀珠 (另由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反覆實施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7月15日起,提供位於臺中縣○○鄉○○街○○巷○弄○號處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互換牌支之方式,與林秀珠共同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傳真簽單向陳汶慶簽注,每注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倘該次賭客簽注金額甚鉅,陳汶慶便將其所收取之部分賭金,再轉而向上游組頭林秀珠簽注,以分散風險。「香港六合彩」係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可得57倍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可得570倍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陳汶慶及林秀珠所有,以此方式從中牟利。迄99年7月22日19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陳汶慶當場賭博之六合彩下注單1張、其所有供上開賭博所用之開獎資料單1張及非其所有【乃 詹玉雪 (另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所有】之傳真機1台,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陳汶慶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詹玉雪及共犯林秀珠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現場照片3張、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
(四)六合彩下注單、開獎資料單1張、傳真機1台扣案可稽。
三、被告陳汶慶與共犯林秀珠2人間就上開賭博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扣案之六合彩下注單1張,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開獎資料單1張,為被告所有供前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至扣案之傳真機1台,雖供被告前開賭博犯罪所用,惟係屬同案被告詹玉雪所有之物,不得併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亦有誤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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