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43號、99年度執字第14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玉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徐玉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編號│1│2││├──────┼─────────┼─────────┼─────────┤│罪名│違反電信法│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04月│有期徒刑05月││├──────┼─────────┼─────────┼─────────┤│犯罪日期│97.12.22~98.08.28│99.01.22~99.03.2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487│99年度偵字第1725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1號│99年度易字第314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8月31日│99年11月0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1號│99年度易字第3149號│││決││││││├────┼─────────┼─────────┼─────────┤││確定日期│99年09月20日│99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849號│第14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