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岳 民間確認保單
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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