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號
原   告  張錫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典水電材料行武克杰宏乙水電衛生工程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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