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戴士博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皓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6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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