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