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2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縣老人會間請求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8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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