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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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5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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