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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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祥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明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